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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美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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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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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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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3512-6 │ │1 │壹仟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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