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王上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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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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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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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徐志豪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 │106年4月25日 │10,800元 │KN7031581 │ │
│1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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