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貴珍
代 理 人 蕭文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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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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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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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格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順祥煤氣行林貴珍 │106年3月26日 │26,000元 │09931274 │ │
│1 │限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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