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胡美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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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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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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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漢生 │合庫礁溪分行 │ │106年7月14日 │63,600元 │205794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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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竹林養雞場林創型 │兆豐商銀宜蘭分行 │ │106年3月5日 │5,000,000元 │5070182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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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竹林養雞場林創型 │兆豐商銀宜蘭分行 │ │106年3月17日 │5,000,000元 │5070183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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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合庫礁溪分行 │ │105年10月28日 │4,500,000元 │408455 │ │
│4 │公司林枝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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