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亡,1,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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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非訟代理人 蔡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BASORI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BASORI(男,印尼籍,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護照號碼:X○○○○○○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最後雇主: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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