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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相 對 人 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請求事項共新臺幣129,874 元,上揭金額資方分四期,第一期於民國107 年2月份發薪日給付新臺幣40,000元,第二期於民國107 年3 月份發薪日給付新臺幣30,000元、第三期於民國107 年4 月份發薪日給付新臺幣30,000元、第四期於民國107 年5 月份發薪日給付新臺幣29,874元。」
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兩造合意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請求事項共新臺幣(下同)129,874 元,上揭金額資方分四期,第一期於107 年2 月份發薪日給付40,000元,第二期於107 年3 月份發薪日給付30,000元、第三期於107 年4 月份發薪日給付30,000元、第四期於107 年5 月份發薪日給付29,874元」(下稱系爭調解方案)。
詎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成立後,僅給付第一期金額40,000元,其餘各期均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然相對人除給付第一期金額40,000元外,其餘各期均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私法上所負之給付義務,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附卷為證。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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