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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姵伶
相 對 人 一○二一 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施惠萍即千家精緻食品行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請求事項共新臺幣110,000 元,上揭金額資方分三期,第一期於民國107 年4 月5 日前匯入新臺幣40,000元,第二期於民國107 年5 月5 日前匯入新臺幣40,000元、第三期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前匯入新臺幣30,0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兩造合意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請求事項共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上揭金額資方分三期,第一期於107 年4月5 日前匯入40,000元,第二期於107 年5 月5 日前匯入40,000元、第三期於107 年6 月5 日前匯入30,0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以上均匯入勞方(賴姵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系爭調解方案)。
詎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成立後,僅給付第一期金額40,000元、第二期部分金額22,096元,其餘部分均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然相對人除給付第一期金額40,000元、第二期部分金額22,096元外,其餘部分均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私法上所負之給付義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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