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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韋秋雲
相 對 人 康瓊儷即好心情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好心情餐廳為康瓊儷獨資經營,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稽,是好心情餐廳與康瓊儷本屬一體,而聲請人本件提出之聲請,亦係列康瓊儷為該商號之負責人,是本裁定於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編號一│相對人 好心情餐廳 設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1樓 │
│ │法定代理人 康瓊儷 住同上 │
├───┼───────────────────────────┤
│編號二│相對人 康瓊儷即好心情餐廳 │
│ │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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