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司促,1017,2018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務 人 許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叁元,及自違約之日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玖仟伍佰肆拾元為基準,按日以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延遲利息貳點玖元,及按日以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貳點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