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司促,1027,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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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秋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O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柒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O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O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O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O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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