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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芳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芳妹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5月7日、104年6月24日、105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萬元、50萬元、80萬元,借款期間皆為20年(分別為96年5月7日起至116年5月7日止、104年6月24日起至124年6月24日止、105年3月29日起至125年3月29日止),分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黃芳妹分別自106年8月7日、106年7月24日、1 06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於民國107年1月8日轉催收,迄今尚分別餘欠本金1,493,4 56元、364,758元、757,167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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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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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8│至107年1月7 │年息1.851% │
│ │149345│ │月7日起 │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1% │
│ │ │ │月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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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7年1│年息2.29% │
│ │364758│ │月24日起 │月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 │
│ │ │ │月8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237% │
│ │757167│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345│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4758│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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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芳妹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8月│
│ │757167│ │月29日起 │ │29日起至清償日│
│ │元 │ │ │ │止,其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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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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