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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93年6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 給付債權人160,938元(含本金46,875元、利息114,063元) 及其中46,875元自民國10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 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 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美華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875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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