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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正義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 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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