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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債 權 人 許家綺 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債 務 人 游焜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㈠陸拾萬元部分,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利息,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㈡壹佰伍拾萬元部分,以年息百分二計算利息,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以每佰元二元五角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起,逾期部分以每佰元二元五角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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