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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彣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彣綺於96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雙方約定自96年12月12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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