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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陳佳怡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且經本院函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訪查債務人之住所,該址為無人居住,待出租之空屋,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陳佳怡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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