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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周世忠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107年度輔宣字第10號輔助宣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到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因抗告人未據繳納上開抗告費,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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