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醫,1,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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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亮

楊虹龍

楊素鳳
楊溪全

楊淑蘭
楊賽琴

楊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志忠等間因107 年醫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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