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萬山
被 宣告人 吳鴻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鴻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鴻昌(男,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