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勞簡上,1,20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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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𨶒廷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
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十日內,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意旨即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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