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勞訴,12,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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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閻廷偉
被 告 邱素珍
被 告 新朝瓦斯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裁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24,2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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