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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林志偉
債 務 人 元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元生不動產有限公司計有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元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前開資料,並陳報有無清算人就任,及表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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