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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債 權 人 白永昇
債 務 人 宥勝管件企業社即吳宗鑫
債 務 人 胡治雄
債 務 人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宗鑫、胡治雄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臺中市北屯區,債務人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南屯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其住所及公司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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