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代 理 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賴佳惠律師
債 務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歿)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