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2197,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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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顯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顯埤於093年09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82,208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39,118元整、預借現金3,99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37,7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77元整及違約金75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41,763元整自095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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