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2620,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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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高夢麟



債 務 人 鄭正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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