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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寶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一百八十天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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