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3316,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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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下同)


債 務 人 張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3年09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約定於97年09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9年01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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