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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文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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