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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債 權 人 吳秉宥
債 務 人 陳星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以宜院麗108司促辰字第3429號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8年8月2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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