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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林煥超
債 務 人 吳文堂
債 務 人 吳基富
債 務 人 吳欣哲
一、㈠債務人吳文堂、吳基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文堂、吳基富、吳欣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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