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5352,2019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
債 權 人 曾淑梅


債 權 人 曾碧蘭

債 務 人 曾俊偉


一、㈠債務人於第三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依台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財產無效果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於第三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依台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財產無效果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