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5510,2019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黃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㈠參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㈡柒仟伍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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