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参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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