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呂明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裕民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陳意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存款及不動產(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及存款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