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執消債清,6,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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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呂明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仲偉
代 理 人 林裕民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陳意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依據本院民國 109年3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詳如附件。

茲就附件編號13至18所示不動產,業經本院分別於 109年5月6日、同年月27日、同年6月17日及同年7月8日進行4次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及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告拍賣程序終結;

就附件編號 1至6所示存款,亦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解繳新台幣2,235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拍賣不動產筆錄 4份、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

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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