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執消債清,7,2020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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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瓊芳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台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1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2張,應由本院將保單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現因就上開,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全部換價成新台幣233,066元、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

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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