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家財訴,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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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江孟修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
查本件原告江孟修對被告姚婉儀起訴就請求因撤銷贈與而應返還之不當得利部分,依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94,613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14,860元,茲因原告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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