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建,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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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請求因天候因素而展延工期之各該期日有無施工?是否因天候以外之因素而未施工?各該期日確為要徑作業之事證?就被告拒絕展延工期之理由,有何意見?

(三)、提出系爭工程外掛式磚牆歷來陶磚陶燒作業之相關文件紀錄(含更換陶磚顏色前後之陶燒作業)。

(四)、原告自104年2月12日起至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有無就系爭工程之預定竣工日展延至104年3月30日乙事向被告表示不同意見?相關事證?

(五)、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104年2月12日工務會議除會議紀錄外,有無他會議文件或會議錄音檔案暨錄音譯文?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有何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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