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二)、請求因天候因素而展延工期之各該期日有無施工?是否
- (三)、提出系爭工程外掛式磚牆歷來陶磚陶燒作業之相關文件
- (四)、原告自104年2月12日起至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有無就
- (五)、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相關事證為何?
-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二)、104年2月12日工務會議除會議紀錄外,有無他會議文件
-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有何意見?
-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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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請求因天候因素而展延工期之各該期日有無施工?是否因天候以外之因素而未施工?各該期日確為要徑作業之事證?就被告拒絕展延工期之理由,有何意見?
(三)、提出系爭工程外掛式磚牆歷來陶磚陶燒作業之相關文件紀錄(含更換陶磚顏色前後之陶燒作業)。
(四)、原告自104年2月12日起至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有無就系爭工程之預定竣工日展延至104年3月30日乙事向被告表示不同意見?相關事證?
(五)、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9年3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就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工期事由應如何判斷之意見?相關依據?
(二)、104年2月12日工務會議除會議紀錄外,有無他會議文件或會議錄音檔案暨錄音譯文?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程款部分,有何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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