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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 上訴人 文宇工程行即李文地
文萓工程行即李文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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