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忠杰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上訴人 王林錦雲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蔡瑜軒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王忠介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蔡瑜軒律師」記載,應予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蔡瑜軒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王林錦雲雖曾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委任蔡瑜軒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蔡瑜軒律師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具狀表明解除委任關係,是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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