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訴,185,2020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槐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鈺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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