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訴,196,202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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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李俊清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賴佳慧律師
被 告 陳田源
訴訟代理人 陳守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案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7號裁定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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