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林恆志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陳谷川
陳谷塘
陳月華
陳月霞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谷峯
被 告 陳谷遠
林枝成
李嘉樺
李文峯
李心慈
李依萍
范秀珍
李頂彥
李宜霖
李月珠
李煌棋
張維廷
張維烝
張維訓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張淑如
謝張緞子
張敻華
劉冠易
劉子鈞
陳張素真
張育嘉
張明和
張秀娥
張允曦
張浩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權利範圍欄關於「81.98 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81.98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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