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游玉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32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