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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纘生
游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5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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