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訴,409,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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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天來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李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9號遷出戶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核本件被上訴人係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戶籍自宜蘭縣○○鄉○○路000號之地址遷出,係請求上訴人為一定之行為,涉及上訴人居住自由之人格權,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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