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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振安、黃啓慰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62,91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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