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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勝弘
蔡勝欽
蔡勝德
劉建雄
蔡明倫
蔡明原
蔡佳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余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詳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面積 │ 核定上訴利益 │應繳第二審│
│即原告│ │ │ 裁判費 │
├───┼─────────┼───────┼─────┤
│蔡勝弘│26.35平方公尺(附 │20,000元(系爭 │18,577元 │
│蔡勝欽│圖編號A1)+25.55平 │土地公告現值每│ │
│蔡勝德│方公尺(附圖編號A2)│平方公尺)× │ │
│劉建雄│+2.48平方公尺(附 │57.38平方公尺 │ │
│蔡明倫│圖編號A3)+3平方公 │=1,147,600元 │ │
│蔡明原│尺(附圖編號A4)= │ │ │
│蔡佳妏│57.38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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