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林志淵
被 告 莊光宗
莊光第
莊月英
莊月霞
莊惠珠
莊素端
受告知人 李莊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一關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附表編號二關於「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附表編號三關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